【政府採購】社會基本福利法第14條第2項與政府採購法之衝突
政府機關在辦理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案件時,依據社會福利基本法之規定,有時需與社會福利事業及服務使用者溝通協商;然而,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除有例外,招標文件應予保密。因為前述福利服務溝通協商內容可能涉及採購之招標文件,因此,於何種情況招標文件應予保密,何種情況又應該公開溝通協商,即成為衝突所在。
政府機關在辦理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案件時,依據社會福利基本法之規定,有時需與社會福利事業及服務使用者溝通協商;然而,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除有例外,招標文件應予保密。因為前述福利服務溝通協商內容可能涉及採購之招標文件,因此,於何種情況招標文件應予保密,何種情況又應該公開溝通協商,即成為衝突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