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事實上夫妻關係可否享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依據現行民法規定,法律上夫妻的婚姻關係,是必須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的登記,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這時夫妻兩人間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例如:扶養、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權利等,就可以適用民法的相關規定。
依據現行民法規定,法律上夫妻的婚姻關係,是必須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的登記,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這時夫妻兩人間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例如:扶養、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權利等,就可以適用民法的相關規定。
夫妻離婚後,通常會面對剩餘財產如何分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即一般俗稱監護權)由誰行使或負擔等問題。在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這部分,如果不是夫妻平均行使或負擔(例如兩個小孩,父母各扶養一個),非行使或負擔的一方就會有應給付多少扶養費予行使或負擔的另一方的問題,因為即使夫妻離婚,雙方仍要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民法第1116-2條)。
絕大多數夫妻,結婚後未特別約定「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都適用「法定財產制」,在離婚時,會有「婚後財產增加之分配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