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公寓大廈設立電動車充電樁的法律問題

關於社區設立電動車充電樁的需求日趨提高,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表示,建築物因應需求應預留充足的充電設備管線及空間,除了已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自108年7月1日起申請建造執照之新建建築物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後續民眾有裝設充電設備之需求時,即可於預留之空間設置,避免影響美觀及安全。所以說,因為建築技術規則第六十二條修訂,在108年以後興建的公寓大廈建築物,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應該解決許多社區設置充電設備遇到的問題!

【不動產】公寓大廈可否經區權會決議訂定「終身不得擔任社區管理委員」之規約?

  按規約是指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第23條第1項及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社區區權會決議之送達可否以APP為之?

社區每年至少都要開一次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區權會),就社區的公共事務,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至第34條的程序規定,經表決取得住戶共識,並將決議的內容「通知」各住戶並「公告」於社區公布欄。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沒有辦法參與區權會的住戶的「知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