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得同意不得進去人家房屋找人之侵入住宅問題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50號刑事判決意旨:「刑法第306條第1項所謂『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係指未經他人同意,無正當理由進入他人建築物而言,而認定行為人是否有正當理由,應就行為人進入他人建築物之目的、所採手段是否屬急迫而必要、所得保障之權利及該他人因而就建築物管領支配法益所受損害綜合衡量。」

社區區權會決議之送達可否以APP為之?

社區每年至少都要開一次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區權會),就社區的公共事務,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至第34條的程序規定,經表決取得住戶共識,並將決議的內容「通知」各住戶並「公告」於社區公布欄。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沒有辦法參與區權會的住戶的「知的權益」。

社區管理委員會是否有權利能力?

「權利能力」是指人或組織能「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擁有權利能力的人或團體稱為「權利主體」。白話來說,以簽訂契約為例,如無權利能力之人或團體簽訂契約的話,該契約是無效的(須注意的是,自然人除權利能力外,還須視有無行為能力,見民法第12條至15-2條、第75條至第85條)。

社區主任委員辭職不幹了,由誰接任?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管理員未簽章之裁罰通知可否起算救濟時間?

基本上,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或裁罰,都要通知送達予人民或公司行號,受處分或裁罰者,才能加以提出像是異議或訴願或訴訟等等之類的救濟。不過,一般而言,也都會有救濟期間的規定,超過期間就不能提起救濟了。因此,救濟期間的起算點就非常重要(註:合法送達當事人為救濟期間之起算始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