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員未簽章之裁罰通知可否起算救濟時間?

基本上,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或裁罰,都要通知送達予人民或公司行號,受處分或裁罰者,才能加以提出像是異議或訴願或訴訟等等之類的救濟。不過,一般而言,也都會有救濟期間的規定,超過期間就不能提起救濟了。因此,救濟期間的起算點就非常重要(註:合法送達當事人為救濟期間之起算始點)。

一般公司行號或人民,若位處大樓或社區,多會由管委會或管理服務中心代收郵件,實際上都由管理員代收。不過,若機關處分或裁罰的回執,只有服務中心的戳章,並沒有管理員簽收章,算是合法送達嗎?

實務上,依行政程序法第68條規定:「(第1項)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第4項)……其交郵政機關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第69條第2項:「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第72條第2項:「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第73條第1項:「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其所服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文件者,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郵政機關之郵差送達文書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將文書付予上開公寓大廈管理員者,為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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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要注意,前述合法送達,是指交予管理員,始生合法送達。所謂交予管理員,可要經過管理員的簽章才可以喔!

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758號裁定意旨:「本院87年度判字第872號判決、85年度判字第92號判決意旨認定,合法送達於公寓大廈之要件,必須經大廈內管理員於送達證書上蓋大廈管理委員會圓戳代收,並由該管理員以受雇人身分簽名或蓋其私章者,始謂已合法送達於受僱人,方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及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7條等規定送達於『受僱人』之合法要件。」因此,只有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服務中心的圓戳代收,沒有管理員的簽章,就不發生以受雇人身分簽名或蓋其私章之法律效果,就不算合法送達。

因此,若發現機關裁罰或處分可能超過救濟期間時,請注意該裁罰或處分文件,是否有經過「管理員」的簽收?說不定還沒過救濟期間呢!

陽昇法律事務所/鄧湘全律師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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