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對國家賠償的死傷給付標準為何?(下篇)
關於國家機關或縣市政府,對於國家賠償事件,有關死傷賠償的計算標準,除了台北市制訂有《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賠償計算基準》,我們來看看其他縣市的規定:
關於國家機關或縣市政府,對於國家賠償事件,有關死傷賠償的計算標準,除了台北市制訂有《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賠償計算基準》,我們來看看其他縣市的規定:
無論是車禍或其他原因死傷,被害人或其繼承人對於加害人可能會有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如果是國家要負責的情況,則或許屬於「國家賠償法」規範;那關於國家機關或縣市政府,對於國家賠償事件,有關死傷賠償有無計算標準呢?
南投武界部落溪邊露營民眾遭鄰近水壩放水意外,造成四條人命的悲劇,台電人員遭地檢署傳訊後,已初步認為通報有疏失,然就台電本身是否要負起國家賠償的責任,網友間眾說紛紜,有認為當地已放置警示牌,註明「隨時會放水」、「進入山地管制區應向轄區警察分局申請許可」等語,依新修正的國家賠償法規定,受害民眾應負全責;但也有認為警示牌僅得減輕責任,不至於讓台電全部免責。只是討論應適用國家賠償法哪一條規定前,得先確認台電適用國家賠償法嗎?
公家機關對於路邊或公園等地所管理的椰子樹,可要隨時留意其落葉狀況,避免砸傷人,否則會有國家賠償的問題。
近日新聞報導,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關於在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其設施,經管理機關等為適當的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或減免損害賠償責任。
新聞報導指出,一名廖姓媽媽帶著孩子到公園溜滑梯,她溜下左腳卻撞擊地面腳踝骨折脫臼,廖女控訴溜滑梯下方底崁距離地面35公分,表示沒有警語提醒注意危險,提出訴訟,向某市政府的新建工程處請求國家賠償七十多萬元,新工處則說設施已經載明「適用年齡是5到12歲」。法院認定溜滑梯符合國家標準及兒童遊戲場設施管理規範,判決廖女敗訴,仍可上訴。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如:道路、橋樑、水溝、下水道、交通號誌等,如果有設置上的問題,或沒有盡責管理造成毀損危險之狀態,因而造成人民人命、身體或財產的損害,像馬路上有一個年久失修的大坑洞,導致機車經過跌倒受傷,就可能有國家賠償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