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1月1日起十八歲即成年,「大小孩」怎麼辦?

舊民法第12條滿二十歲為成年之規定,已於民國(下同)109年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往下修正為滿十八歲成年,並設緩衝期,定於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換句話說,18歲以上、未滿20歲的大學生,在過去原則上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民法第77條)、訂立契約須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或事後追認(民法第79條)等等限制,從明(112)年1月1日開始,將全面解除。(注意:法定代理人行使事前同意或事後追認等權利,依民法第1086條及第1089條規定,須「全體」同意或追認,這是實務上常常被忽略的重要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