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1月1日起十八歲即成年,「大小孩」怎麼辦?
舊民法第12條滿二十歲為成年之規定,已於民國(下同)109年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往下修正為滿十八歲成年,並設緩衝期,定於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換句話說,18歲以上、未滿20歲的大學生,在過去原則上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民法第77條)、訂立契約須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或事後追認(民法第79條)等等限制,從明(112)年1月1日開始,將全面解除。(注意:法定代理人行使事前同意或事後追認等權利,依民法第1086條及第1089條規定,須「全體」同意或追認,這是實務上常常被忽略的重要細節!)
如再參依民法第81條第1項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也就是說,一個在今年底剛滿18歲之大學生,可以在112年初,依民法第81條第1項行使承認權,不用再經過父母的同意或承認,也有法律效力。
立法者放寬成年限制,固然在因應網路傳媒科技發達,青年之身心發展及建構自我意識之能力已不同以往,世界多數國家就成年多定為十八歲,為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所以將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
然而,也因為網路社群平台的發達,讓許多需要深思熟慮、與家人好好討論的重大交易(如:融資借貸、不動產或汽車買賣交易)變得比過去更加方便,甚至不用見面對保,打幾通電話、Line傳幾張照片就完成契約,未來可能造成許多未深思熟慮的年輕人,在法律放寬與科技便利等條件加成下,倉促做了決定,又未能如實履約,以致發生法律爭議。在這樣的趨勢下,未來父母必須更加注意自己家的「大小孩」是否正在自己決定一些本來就應該與家人好好討論的重大決定了,否則父母已經不能用拒絕承認來阻擋契約效力,實在不可不慎!
總而言之,法律雖然放寬了法定成年之年齡,但在個人的心智成熟度仍因教養環境及同儕團體等因素,各有不同,建立父母與成年孩子間正常良善的溝通管道,或者善用財產信託契約規劃最符合大小孩的人生理財,才是正本清源之道,也才能免去事後涉訟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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