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劇場】老馬的倒楣法網一日遊

大家每天開門做生意、出門上班,求的是財源廣進、平平安安。但我常說:賺錢固然重要,但「不上法院」更重要。很多人覺得「法律」是律師或犯人才要碰的東西,你以為法律跟你無關,其實生活中每天每秒都是法律。但聰明人懂得讓法律成為生活的「保險絲」,而糊塗的人,往往一不小心就引燃了「引信」。

可以要求法院將公開判決書的當事人姓名隱匿嗎?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偶發性衝突聲請得到通常保護令嗎?

前一陣子有一位立法委員遭同居林姓男友施暴,近日又有知名棒球Youtuber與其配偶的爭吵,這兩件事件再度使家庭暴力議題浮上檯面,筆者趁話題正熱時來法普一下「家暴」,新聞有提及遭施暴一方或許可以聲請家暴令,而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防法)第2條第1款定義家庭暴力(下稱家暴))為「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未規定實施不法侵害行為須達到一定次數或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