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寵物在什麼情況會被國家沒收或沒入?
最近發生比特犬兩度跳車窗咬人事件,引發社會關注,其中新聞報導指出,市政府開罰飼主新台幣20萬元和「沒入」比特犬,這裡就有個問題,什麼是沒入?寵物是家人也是自己的財產,國家真的可以就這樣把財產拿走嗎?
最近發生比特犬兩度跳車窗咬人事件,引發社會關注,其中新聞報導指出,市政府開罰飼主新台幣20萬元和「沒入」比特犬,這裡就有個問題,什麼是沒入?寵物是家人也是自己的財產,國家真的可以就這樣把財產拿走嗎?
有經驗的代筆寵物遺囑律師,會與長者進一步的溝通與討論,並事先提供公證人相關資訊,以利遺囑公證作業,且合於當事者最佳利益,包括寵物遺囑的有效性及可執行性等作確認,進而完成寵物遺囑。
台灣今年正式躍進超高齡社會,子女與父母分開居住,乃屬常見,而老人與毛小孩寵物相伴一同終老生活的情況,愈形普遍。在高齡少子化趨勢下,長者可能擔心自己若先於寵物過世,則心愛的伴侶寵物無人照料,類似問題該如何因應呢?或有長者會問說,那可否留下全部或部份遺產給寵物,讓萌寵可以安享天年呢?
名人陳文茜養過許多毛小孩,新聞報導指出,她於得知罹癌後而預立遺囑為小孩安排後續照顧,類似這種寵物託孤之事,隨著社會環境變遷,相信會愈來愈常見。而以遺囑來應對主人過世後寵物照顧之事,吾人稱之為寵物遺囑,顧名思義,就是寫遺囑來安排身後的寵物照顧事宜。其中,有一種具體作法叫「附負擔之遺贈」(註:民法第1205條:「遺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白話來說,就是將遺產贈與他人,他人有義務拿遺產來照顧自己的寵物。如何以附負擔之遺贈來照顧毛小孩,有幾點應討論的問題:
高齡長者在預立寵物遺囑時,若沒有繼承人的情況,立遺囑人可自由完全處分其遺產,參考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但是,高齡長者就算獨居,若還有繼承人的情況下,不見得可以將全部的遺產,以遺囑方式全部贈與給特定人或機構來照顧寵物,除了繼承人有喪失繼承權的情形,高齡長者才有可能將全部遺產處分分配出去,而一點都不分配給繼承人。
高齡者擔心自己過世而心愛寵物沒人照料,可能預先以立遺囑方式,用身後遺產指定某人或單位來負責照料,讓毛小孩能繼續好好地生活。那麼遺產相關辦理流程及稅務問題,高齡者可能要先瞭解一下。一般長者過世,留有遺產,可能留下銀行存款、家裡頭的現金、值錢的動產、有登記的不動產、未登記的不動產、股票、有價證券或其他財產等;當然,比較特殊而最重要的,就是心愛的「寵物」伴侶!
寵物是家人,法律有視為家人嗎?
目前司法實務仍認為,寵物是民法第67條所規定的「動產」(註:或稱之為「物」),也就是飼主對於寵物享有一種「動產」(物)之所有權,雖然可能是「法律與現實」不相吻合的現象,但是若就目前法律面向來說,一切還是都要照著法律來走!而有一些動物保護團體,則致力於推動「寵物」非「物」,希望有一天會成功!
根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所編撰之《動物保護教育-同伴動物》,1970年代晚期出現「同伴動物」(companion animal)一詞,描述人與動物的親密關係,同伴動物是指與人類地位更加平等,有更多情感上的支持、交流與陪伴之動物,該書進一步指出「寵物」一詞帶有買賣、炫耀以及物化的意味,動物的擁有者是主人,人與動物的關係是主從的上下關係,而現代人飼養動物的動機與相處後的情感,已經超過物質上的需求,轉為尋求情感上的親近與依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