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提前終止算是資遣嗎?
台灣中小企業用人常常都會有試用期的規定,如果新人試用不合格,期滿就不會再留用,這時候面臨到兩個問題,如果試用期為三個月,新人來沒幾天就讓主管感覺不滿意,要求新人馬上捲鋪蓋走人,這時候算是被公司資遣嗎?還有,試用期滿了,不打算繼續留任,這時候算是資遣嗎?要解答這個疑問,就要來看看法院的判決怎麼說。
台灣中小企業用人常常都會有試用期的規定,如果新人試用不合格,期滿就不會再留用,這時候面臨到兩個問題,如果試用期為三個月,新人來沒幾天就讓主管感覺不滿意,要求新人馬上捲鋪蓋走人,這時候算是被公司資遣嗎?還有,試用期滿了,不打算繼續留任,這時候算是資遣嗎?要解答這個疑問,就要來看看法院的判決怎麼說。
有一家夜市海鮮燒烤攤要應徵「工讀生」,廣告內容寫著:「薪資以顏值計算 」!這樣可以嗎?
近來有新聞報導,某南部補習班遭主管機關認定,解雇一位已懷孕的外籍講師,而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開罰30萬元,補習班雖然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遭到法院駁回,維持主管機關裁罰的判斷。
近來勞權意識興起,許多勞工勇於和雇主爭取自己的權利,甚至在徵才就業廣告上面,如果雇主出了點問題,求職的勞工都會對勞工局提出檢舉,在就業服務法的諸多限制下,雇主怎麼寫徵才廣告,曾經被處罰過呢?
新聞報導指出,最近有鹹酥雞業者徵才遭檢舉性別歧視挨罰三十萬元。因為「限女性」三個字被罰三十萬元,一字十萬貴松松;汽車銷售中心的布條徵才,括號寫著「女性尤佳」,也遭罰三十萬元,應徵文字要注意,被抓真的罰很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