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偷拍和強迫拍攝有一樣嗎?

某黃姓男子於112年時,於數間書局、便利商店內,對未滿12歲之兒童或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先後6次以手機偷拍之方式拍攝裙底、褲底,其中得手一次,另外五次則未遂。第一審法院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兒少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檢察官不服上訴後,二審法院撤銷第一審判決,改認定黃姓男子犯同條例的36條第3項「違反本人意願偷拍」,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

夫妻間會有強制性交的問題嗎?

丈夫長期對妻子暴力相向,妻子不堪忍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獲准,但因幼子需人照顧,故仍留在家中與丈夫同住。丈夫在收到保護令後安分許多,但老想著中文俗諺所說的「床頭吵床尾和」,卻苦於朱迪絲拒絕同房且防備心濃厚,尋無機會。某日,丈夫將安眠藥偷偷加入妻子喝的飲料中,隨即假裝出門,妻子不疑有他,做完家事喝下飲料後迷迷糊糊昏睡過去,丈夫見到時機成熟,趁妻子無力反抗之際,違反其意願性交得逞。妻子醒來後發現衣衫不整,氣急敗壞地一狀告上法院。丈夫十分不解,明明還是夫妻,為何會被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