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被罵不要臉,打民事官司法院要判賠多少呢?
如果被罵不要臉,上法院打官司划算嗎?近日有一個類似新聞案例,某張姓警員因為林姓同事向值班幹部投訴,乃對林姓同事不滿,而在派出所內辱罵「你怎麼那麼不要臉!」,被罵的林姓同事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新台幣20萬元。不過,考量雙方均為專科畢業,目前擔任公務員,認定精神慰撫金為「3,000元」!
如果被罵不要臉,上法院打官司划算嗎?近日有一個類似新聞案例,某張姓警員因為林姓同事向值班幹部投訴,乃對林姓同事不滿,而在派出所內辱罵「你怎麼那麼不要臉!」,被罵的林姓同事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新台幣20萬元。不過,考量雙方均為專科畢業,目前擔任公務員,認定精神慰撫金為「3,000元」!
726大罷免失敗後,各地罷免團體也陸續銷毀連署人以及志工個資,不過新聞報載罷免傅崐萁團體「微光花蓮」表示:「為持續保護連署人、志工不因個資外流遭受政治清算迫害的可能,微光花蓮現不立即銷毀保密協議」,保密協議內存有個人資料的情況下,罷免團體能以保密協議為由拒絕刪除個人資料嗎?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亦即夫妻贈與不課徵贈與稅,常常夫妻會以此方式來節稅。不過,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的財產,還是會被課徵「遺產稅」,這部份常引起爭議,因此,去年113年10間之憲法法庭以113年憲判字第11號作出判決。而針對憲法法庭前面的修法要求,財政部近日發布修法前的過渡期間作業原則,明定可就擬制遺產(即指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將財產贈與配偶,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其遺產的意思)、非擬制遺產,分開發稅單,避免非實際受益的繼承人須負擔擬制遺產所產生的遺產稅。
公然侮辱或是誹謗罪等妨害名譽的行為是否要除罪化,一直是刑法學理和實務上討論許久的問題,近日因憲法法庭認為仍然部分合憲,看似告一段落,然法務部仍須依照憲法法庭的判決,並因應資訊科技的發達進行修法。
離婚有二種方式,一種是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另一種是跑法院打官司,由法院判決離婚。其中,社會上經常碰到的問題,夫妻一方想要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結果一方就跑了,然後雙方分居了,接著一分居就分了很多年,想要離婚的人要忍多久才能上法院請求離婚呢?以前可能比較難,現在比較容易了。
新聞報導指出,有位太太先後兩度外遇,且夫妻分居四年多,後來太太訴訟請求法院裁判離婚,第一審、第二審判決都認為太太對於婚姻破裂的可歸責程度比先生還要重,判決太太敗訴不能離婚。可是,第三審法院認為如果夫妻都有責任,若依以前的法律見解及早期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決議,會認為夫妻雙方都有責任,責任較重者不得訴請離婚。不過,憲法法庭在去年三月間作出判決,該判決認為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因此,就此案例,第三審法院判決認為,當婚姻發生破綻而夫妻均有責任時,不必視任何一方責任輕重,均可訴請離婚,最終判決太太可以離婚了。
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中所謂用盡審級程序,指的是一般法律救濟途徑而言,而再審則是特殊之法律救濟途徑,同時,再審的審判對象為「確定終局裁判」,因此即使沒有提起再審,仍然可以以第三審裁判(確定終局判決)來聲請憲法訴訟。
說明:本摘要係由憲法法庭書記廳依判決主文及理由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本判決的一部分。────────.
一、 據以審查之憲法權利及審查標準〔第60段〕
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生命權,惟生命權係每一個人與生俱來之固有權利,其存在既不待國家承認,亦毋須憲法明文規定。蓋人之生命不僅是個人存在且賴以發展之生物基礎,也是其他基本權利所依附並得以實現之前提,堪稱最重要之憲法權利,且應受最高度保障。於我國憲法下,生命權固屬最重要之憲法權利,然其保障仍有例外,而非絕對不可侵犯之權利。〔第61、62段〕
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26條之1前段:「犯第221條、第222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332條第1項:「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及第348條第1項:「犯前條第1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規定,所處罰之故意殺人罪係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其中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意旨尚屬無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