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遊樂園跌傷之消保法懲罰性賠償金問題

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遊樂園確實未提供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之服務。亦即「按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此消費者保護法第7-1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院認為遊樂園應就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一節,負舉證之責。但是,甲於下車時因下車處凹凸不平並有黃土、沙子、碎石、落葉等雜物以致其踩踏時滑倒,足認系爭下車處之地面不具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之安全性。再則,遊樂園提供之服務具有危險性,即該爭下車處地面欠缺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有令人失去平衡滑倒之虞,可見提供之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卻於本件事故發生時未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而於甲滑倒受傷後,在發生意外的地點加設水泥鋪面,同時設立新的警告標語與漆上黃線警示,足見園方在事故發生前,現場並未提供合理的安全措施,因此判決遊樂園應賠償包含醫療費、看護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共新台幣(下同)100多萬元。

【民事】消費者保護法之懲罰性賠償問題

新聞報導指出,年初好市多的綜合莓、冷凍藍莓等被檢出有A肝病毒,影響許多消費者,因為好市多提出退1賠1—補償購買商品等值慰問金與500元檢測費,讓消基會認為是不負責任作法。消基會舉行記者會表示,將協助消費者打團體訴訟。對於好市多僅願意提供退費、商品等值金額的補償金,消基會認為此乃財產上賠償,好市多還應負擔身體健康之損害賠償,所以將請求好市多應給付消費者每人至少二萬元慰撫金,並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提出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廣告不實之加倍懲罰性賠償案例

最近有個懲罰性賠償金的判決,值得注意。某社區預售屋建案,建商預售廣告文宣有健身房、空中花園、交誼廳、棋藝室等等,交屋時候卻未見該公共設施。建商在廣告文宣中標示規畫健身房、交誼廳及棋藝室等,雖然建商解釋公設是無償贈與客戶,沒有施作義務,還抗辯有權依契約條款變更設計。不過,法院認為未提供應有的公設,要賠償住戶減少價值的損失。更特別地,高院認為建商明知頂樓工程核准圖不包括交誼廳、健身房及棋藝室等公共設施,卻在文宣頂樓公共空間美化示意圖標註,因此判令應賠損害再多一倍的懲罰性賠償。建商若故意不提供契約或廣告所說的公共設施,得依消保法規定判決加計損害一倍之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