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消費者保護法之懲罰性賠償問題

新聞報導指出,年初好市多的綜合莓、冷凍藍莓等被檢出有A肝病毒,影響許多消費者,因為好市多提出退1賠1—補償購買商品等值慰問金與500元檢測費,讓消基會認為是不負責任作法。消基會舉行記者會表示,將協助消費者打團體訴訟。對於好市多僅願意提供退費、商品等值金額的補償金,消基會認為此乃財產上賠償,好市多還應負擔身體健康之損害賠償,所以將請求好市多應給付消費者每人至少二萬元慰撫金,並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提出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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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有一個問題,什麼是消費者保護法的三倍懲罰性賠償金呢?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第3項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有的業者不是生產或製造商,但是東西是它賣的該怎麼辦?出問題要負責任嗎?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規定:「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因此,如果是輸入商品的企業經營者,還是要負製造者責任的。

由前所述可以知道,如果生產、製造或輸入商品的企業經營者,在市場上所提供的商品是有問題的,像是不符合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例如廠商販售的藍莓之類產品,如果存在A肝病毒,可能有害於人體健康,就不符合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這樣是會損害到使用者,故要負賠償責任。這部份是較容易理解,但是在消費者保護訴訟,除了損害賠償責任,還有一種是懲罰性的賠償責任。

所謂企業經營者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是一種以懲罰加害人主觀上惡性為出發點的賠償制度,立法目的是要促使企業經營者重視商品及服務品質,以維護消費者利益,而懲罰惡性之企業經營者,讓其他企業經營者能警惕,就是為保護消費者的懲罰性賠償。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所以,假若依消費者保護法提出損害求償,同時還可以求償數倍懲罰性賠償金,這樣子對消費者才會更有保障。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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