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消費者保護法之懲罰性賠償問題

新聞報導指出,年初好市多的綜合莓、冷凍藍莓等被檢出有A肝病毒,影響許多消費者,因為好市多提出退1賠1—補償購買商品等值慰問金與500元檢測費,讓消基會認為是不負責任作法。消基會舉行記者會表示,將協助消費者打團體訴訟。對於好市多僅願意提供退費、商品等值金額的補償金,消基會認為此乃財產上賠償,好市多還應負擔身體健康之損害賠償,所以將請求好市多應給付消費者每人至少二萬元慰撫金,並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提出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淺論竹北瓦斯氣爆的損害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第3條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網購商品拆封了還可以退貨嗎?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特斯拉降價前購買的車主可以求償嗎?

新聞報導指出,台灣特斯拉公司2019年3月間宣布大降價,有車主在2018年及2019年初購買的人,覺得自己成了冤大頭,多位買了Model- S、Model -X車款車主提出訴訟求償,車主主張特斯拉公司降價前,至少需數月到半年檢討、決策及公告,特斯拉無預警的宣布降價,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又刻意欺瞞及隱匿重要交易資訊,導致受損失應賠償價差。特斯拉則抗辯價格、優惠,都揭露在官方網站上,並無隱瞞,其後的降價價是考量全系列車輛售價,當時正處於研議階段,並無揭露義務。

疫情下的網路購物,不給退貨合理嗎?

COVID-19疫情仍未退燒,不少人居家防疫,都會利用網路購物平台,購買自己需要的商品。近日有新聞報導,有購物平台表示若為預購商品,不同意給買家退貨,遭買家質疑已經違法,但誰的說法有理呢?

不想買了,不去超商取貨可以嗎?

近來Covid-19疫情升溫,百業皆受沈重打擊,只有網購、外送及串流影音等宅經濟,透過通訊軟體的交易市場逆勢一支獨秀,但也因此衍伸許多值得討論的消費紛爭。買賣不成仁義在,是一般人都懂的道理,但如果是透過社交通訊軟體(如:Line、Facebook等)向廠商確定購買某商品後,發現該廠商出貨品質堪慮、價格不甚合理,對方卻已經把貨出到超商等待取貨了,這個時候,可以不取貨嗎?會不會有什麼責任?

雲端服務儲存資料遺失的法律問題

人們儲存資料的方式,從早期的5.25吋磁片、3.5吋磁片,變成700MB的CD-ROM、4.7GB的DVD-ROM或是Blue-ray CD,到現在動輒2TB、4TB的隨身硬碟,4G、5G時代後,線上儲存的載體如Dropbox、Google雲端硬碟、蘋果iCloud將成主流。這些網路巨頭都是國外公司,若儲存的資料遺失或無法存取時,消費者能夠要他們負責嗎?

廣告不實之加倍懲罰性賠償案例

最近有個懲罰性賠償金的判決,值得注意。某社區預售屋建案,建商預售廣告文宣有健身房、空中花園、交誼廳、棋藝室等等,交屋時候卻未見該公共設施。建商在廣告文宣中標示規畫健身房、交誼廳及棋藝室等,雖然建商解釋公設是無償贈與客戶,沒有施作義務,還抗辯有權依契約條款變更設計。不過,法院認為未提供應有的公設,要賠償住戶減少價值的損失。更特別地,高院認為建商明知頂樓工程核准圖不包括交誼廳、健身房及棋藝室等公共設施,卻在文宣頂樓公共空間美化示意圖標註,因此判令應賠損害再多一倍的懲罰性賠償。建商若故意不提供契約或廣告所說的公共設施,得依消保法規定判決加計損害一倍之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