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網購賣家說「拆封後不得退款」、「拆封前應錄影」,真的合理嗎?

日前有新聞報導,某名女子去年在網路上購買筆記型電腦,收貨後發現螢幕有破裂痕跡,向其購買之科技公司要求解除契約。業者則抗辯外包裝已註明「拆封前應錄影」,且消費者已下載非內建軟體,拒絕退款。那實際上這種「拆封前應錄影」且拆封後不能退款的網購規定,真的合理嗎?

網購商品拆封了還可以退貨嗎?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個人交易行為,就沒有七天鑑賞期嗎?

相信讀者們對於「七天鑑賞期」一點也不陌生,因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有明文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因為這個規定,有部分消費者認為,從事任何的非實體店面交易,賣家都應該秉持著七天退貨的原則,處理後續商品的瑕疵問題。但是,真的是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