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網購賣家說「拆封後不得退款」、「拆封前應錄影」,真的合理嗎?

日前有新聞報導,某名女子去年在網路上購買筆記型電腦,收貨後發現螢幕有破裂痕跡,向其購買之科技公司要求解除契約。業者則抗辯外包裝已註明「拆封前應錄影」,且消費者已下載非內建軟體,拒絕退款。那實際上這種「拆封前應錄影」且拆封後不能退款的網購規定,真的合理嗎?

【民事】解除或終止契約前之催告義務,得否特約排除?

按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2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2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2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民法第440條定有明文。

買賣凶宅,誠實為上道

根據報導,A女在102年以290萬元向B女買房,5年後想轉手出售,卻被其他仲介告知這房子曾有人於屋內自殺身亡,A女驚懼之下立刻遷出而在外租屋暫居,並怒告B女求償。法官判決B女應賠償買賣價款及其他相關費用,A女則需將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還給B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