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網路購物,不給退貨合理嗎?

COVID-19疫情仍未退燒,不少人居家防疫,都會利用網路購物平台,購買自己需要的商品。近日有新聞報導,有購物平台表示若為預購商品,不同意給買家退貨,遭買家質疑已經違法,但誰的說法有理呢?

買家主張得退貨的理由是消費者保護法,在購物平台符合該法所說的企業經營者的條件,買家也符合該法的消費者時,雙方的網路購物過程,原則上就會構成該法第2條第10款的:「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但如果買家也是盤商,買到商品之後要去轉賣、而非消費,不屬於消費者,這時候就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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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買家為消費者,依照同法第19條第1項的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換言之,雖然消費者原則上可以在收受商品或是服務後七日內無條件解約,但仍有合理例外的情形。

行政院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2項,制定了《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裡面第2條第1項提到了七款排除適用前述無條件解約權的類型,包含「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若屬於上述七款商品或服務的類型,網路購物平台確實有權利拒絕讓消費者解除契約,反之,就應該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的規定。

網路平台若主張,買家行使消費者保護法七日內無條件解除權的規定,相當不合理,所以在平台銷售規章裡面明示,不允許退貨,不然就要告詐欺,但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5項明確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也就是說違反法律前述強行規定的契約內容,都是無效的,此時網路平台要主張買家行使合法的權利構成詐欺,或是主張自己的銷售規章都有寫明不得退貨,所以要告買家,恐怕徒增困擾,除非是買家確實常常濫用前述無條件解約權,平台或可主張有民法第148條第1項的權利濫用:「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否則原則上買家受到消費者保護法保障,這七日解約權不會因為平台自行約定不得解約而無效的。


陽昇法律事務所/洪國華律師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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