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法院訴訟與地檢署偵查程序
原本以為將要結束的COVID-19三級警戒,在死亡人數沒有持續顯著下降的狀況下,指揮中心近日宣布將延長到七月十二日。讓不少民眾深感遺憾,然這些表示病毒的威力恐怖,所以指揮中心也好、民眾也好,都不敢也不能掉以輕心。在這種情況下,法院的訴訟或是地檢署的偵查案件,進度都會停止嗎?其實不盡然,因為司法院上周提交的《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已經三讀獲得立法院通過了,未來到2023年6月底,都可以適用本條例,於法院或地檢署認為必要的狀況下,得詢問當事人意見後決定要不要視訊開庭,避免人流往來移動、發生的群聚感染可能。
這個《特別條例》,在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的適用上,基於尊重被告與少年、受保護少年的利益,必須要他們和法定代理人同意,才能夠視訊開庭,但如果開庭開到一半,設備故障、網路斷線、或是其他各種問題發生的時候,怎麼辦?別怕,法官和檢察官可以暫時停止程序,等狀況恢復正常後,再繼續進行。這樣視訊開庭,依照《特別條例》的規定,就不算違反刑事訴訟法原本的直接審理主義等大原則。至於司法警察如果要訊問被告或少年時,依規定也可以視訊為之,不過特別之處在於司法警察如果發生設備狀況,原則上只能延期,不能暫停等設備修好,因為《特別條例》該條是這樣寫的「法院處理刑事案件,經徵詢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審酌被告是否羈押、訴訟進行程度,及可否實施第三條所定處置或措施,或使用科技設備進行審判等情狀後,認為審判有重大困難者,得於原因消滅前停止審判。」、「前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檢察官於偵查中,得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停止及繼續偵查。」,並沒有給予司法警察官準用的規定,只有法官和檢察官有此權力。
民事、家事、行政、懲戒等就比較簡略,原則上法院只需要斟酌當事人的意見,就可以依職權決定要不要視訊開庭,沒有像是刑事、少年事件一樣,明文規定必須要被告或少年的同意。當然,還是要有「適當的設備」,起碼要有個鏡頭和收音的麥克風。且同樣關於法院文書、當事人的書狀可以用電子設備傳遞。
那麼法院宣判和筆錄如何製作?《特別條例》允許法院視訊宣判,畢竟都允許視訊開庭了。至於筆錄,刑事、少年部分允許事後補簽名,因為視訊開庭無法現場簽名。
原則上《特別條例》適用到2023年6月底,但如果經過立法院同意,可以延長之,但防疫如同作戰,料敵從嚴,病毒到底會不會變種、疫苗是否奏效,仍有待指揮中心進一步指示,但在目前防疫期間,法院訴訟和偵查程序在《特別條例》適用上,仍然不至於完全中止的。
陽昇法律事務所/洪國華律師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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