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機關得否以另案扣押為名將手機通訊軟體內容作為證據?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2條:「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也就是說,如果偵查機關在合法搜索扣押時,發現有搜索票未記載的證物,但有一定的合理根據該證物涉及其他案件時,偵查機關可以直接扣押該證物而毋庸再申請一次搜索票。針對另案扣押,學說也參考了美國法的「一目瞭然」加以應對,所謂一目瞭然法則,指的是在合法搜索的情況下,偵查機關得扣押在其目視範圍之犯罪證據,我國法院實務亦有參考適用

律師事務所可以被搜索嗎?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認為「刑事訴訟法……未將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潛在犯罪嫌疑人間基於憲法保障秘密自由溝通權之行使而生之文件資料(如文書、電磁紀錄等),排除於得搜索、扣押之外,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5條保障律師之工作權及憲法第16條保障被告之訴訟權之意旨不符」

雇主不遵照法院的扣薪命令會有民事責任嗎?

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得透過查詢債務人的勞健保資料,查證其工作地點和雇主,請執行處函令扣押薪資,要求雇主將本應支付給債務人的薪資,轉給債權人,雇主如果無視法院的扣薪命令,照樣把薪水給付給債務人,會有民事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