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政府採購疫苗是「私法契約」或「行政契約」?

去年民事法院有一則很特別的裁定,在一件疫苗政府採購案,廠商與機關雙方都明文合意由民事法院審理的情況下,民事法院竟然以該契約標的涉及「疫苗買賣」,非屬政府採購法之採購範圍,認定系爭契約非屬私法契約。接著,該則裁定進一步地認為「疫苗買賣」契約之目的,是在實現國家對人民之保護義務,應屬行政契約,因此職權將本件裁定移轉至有審判及管轄權限之行政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參照);但是這個裁定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