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從王文洋親子訴訟案談法律認領
依據民法第1065條第1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民法第1067條:「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依據民法第1065條第1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民法第1067條:「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收養子女需要經法院裁定,以避免人口販運,侵害未成年子女權益的情形。只是,在古早時代,法律並沒有這樣強制要求,這時候可以因為有個人從小就被別人抱去養,所以就成立養子女的擬制血緣關係嗎?最近最高法院大法庭有了統一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