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養子女在養父母死亡後一定可以終止收養嗎?

依據民法第1080-1條第1項:「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也就是說,原則上養父母死亡,養子女若想回歸本生父母關係,是可以終止收養關係,但是要向法院聲請許可。不過,同條第4項:「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那麼,何謂終止收養顯失公平呢?

舊民法收養子女要經過本生父母的同意嗎?

收養子女需要經法院裁定,以避免人口販運,侵害未成年子女權益的情形。只是,在古早時代,法律並沒有這樣強制要求,這時候可以因為有個人從小就被別人抱去養,所以就成立養子女的擬制血緣關係嗎?最近最高法院大法庭有了統一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