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從王文洋親子訴訟案談法律認領
依據民法第1065條第1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民法第1067條:「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依據民法第1065條第1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民法第1067條:「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一般人要立遺囑,假若不是自書遺囑,而是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之類的,都需要遺囑見證人,像是代筆遺囑還.
依據民法第1080-1條第1項:「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也就是說,原則上養父母死亡,養子女若想回歸本生父母關係,是可以終止收養關係,但是要向法院聲請許可。不過,同條第4項:「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那麼,何謂終止收養顯失公平呢?
有關養父母死亡,養子女是可以向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回歸本生家庭,但還有不許可的情形。依據民法第1080-1條第1項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第4項規定:「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收養子女需要經法院裁定,以避免人口販運,侵害未成年子女權益的情形。只是,在古早時代,法律並沒有這樣強制要求,這時候可以因為有個人從小就被別人抱去養,所以就成立養子女的擬制血緣關係嗎?最近最高法院大法庭有了統一見解。
民法規定,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過往,未結婚或無生育子女者,多有收養親戚子女作為養子女的情形。原則上,收養要向法院聲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