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數位身分證賠償與政府採購法

廠商履約與機關發生糾紛,依照採購法第85-1條規定,廠商與機關因履約爭議無法達成協議時,可以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來調解,或是向仲裁機構聲請仲裁,由於機關和廠商通常都沒有事先簽署仲裁協議,所以爭議通常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來調解,前者在工程會,後者則在各縣市政府,這也是新聞中工程會出來說明調解結果的理由。

數位身分證採購爭議的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問題

數位身分證政策被政府喊卡後,中央印製廠與廠商賠償金額兜不攏,協調四次仍破局,已經滿足前述「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的前提要件,廠商依法向工程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請求中央印製廠賠償損失,程序上可說理所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