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政】好貴的壽司呀!攜帶疫區之肉品入境,恐遭重罰20萬元罰鍰!
根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2項、第45-1條之規定,「旅客或服務於車、船或航空器之人員攜帶應施檢疫物者,應於入境時依前項規定申請檢疫。」、「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檢疫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以及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第2點規範,行為人若自近三年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違規攜帶檢疫物入境,首犯將遭裁罰20萬元罰緩。
根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2項、第45-1條之規定,「旅客或服務於車、船或航空器之人員攜帶應施檢疫物者,應於入境時依前項規定申請檢疫。」、「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檢疫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以及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第2點規範,行為人若自近三年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違規攜帶檢疫物入境,首犯將遭裁罰20萬元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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