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幫招標機關詢價,卻被懷疑洩漏標案秘密?

依政府採購法第2條規定,政府採購可分為財物、勞務、工程三大類。現在有許多公共建設,機關會先以勞務採購和監督單位簽訂契約,再由監督單位擬定後續標案內容,向工程公司、營造公司招標,以完成工程。而機關一方面想要快點找到得標廠商,以推動重大建設;另一方面又想降低招標金額,避免背上浪費公帑的輿論壓力。在兩股壓力下,監督單位為求儘快有廠商投標,會拿標案內容向廠商詢價,以制訂對廠商來說有誘因的標案條件。然而在詢價過程中,卻可能因洩漏標案資訊涉及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