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朱學恒告發自己性騷擾罪卻被判強制猥褻罪,兩罪有何區別?
名嘴朱學恒涉嫌強吻台北市議員鍾沛君一案,朱學恒在日前跑去告發自己,搞的大家摸不著頭緒,原來他只承認「性騷擾罪」,不承認「強制猥褻罪」。然檢察官並不買帳,還是以強制猥褻罪起訴。這二天,第一審判決出爐,新聞報導指出,台北地院依強制猥褻罪重判決朱學恒有期徒刑1年2月,還可上訴。
名嘴朱學恒涉嫌強吻台北市議員鍾沛君一案,朱學恒在日前跑去告發自己,搞的大家摸不著頭緒,原來他只承認「性騷擾罪」,不承認「強制猥褻罪」。然檢察官並不買帳,還是以強制猥褻罪起訴。這二天,第一審判決出爐,新聞報導指出,台北地院依強制猥褻罪重判決朱學恒有期徒刑1年2月,還可上訴。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