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雇主可以要求受雇人於特定期間不得休假嗎?
臺鐵公司在民國106年時,發布對內電報,規定:「春節疏運期間(106年1月25日至2月2日)員工停止休假、事假、並依排定班表出勤」,引發臺鐵工會反彈,發起集體休假活動,事後多人被記過、記曠職,事後進入訴訟流程,直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前,工會皆勝訴,但近日,最高行政法院改判工會及員工敗訴確定。究竟雇主能否限制受雇人於特定期間不得休假呢?
臺鐵公司在民國106年時,發布對內電報,規定:「春節疏運期間(106年1月25日至2月2日)員工停止休假、事假、並依排定班表出勤」,引發臺鐵工會反彈,發起集體休假活動,事後多人被記過、記曠職,事後進入訴訟流程,直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前,工會皆勝訴,但近日,最高行政法院改判工會及員工敗訴確定。究竟雇主能否限制受雇人於特定期間不得休假呢?
依專利法第116條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因此,專利權人寄發警告函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違反前述規定,專利權人是否絕對應負賠償責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