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社區規約自訂罰則可以嗎?(下)

究竟能不能在社區規約內自訂罰則呢?近期即有法院判決採認同見解。有社區在規約內規定「若有拒絕擔任委員,需支付職務辭讓金5,000元整」,原本在一審時法院是採了「無效說」的見解,但案經上訴後卻逆轉改判有效,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勞資】雇主可以要求受雇人於特定期間不得休假嗎?

臺鐵公司在民國106年時,發布對內電報,規定:「春節疏運期間(106年1月25日至2月2日)員工停止休假、事假、並依排定班表出勤」,引發臺鐵工會反彈,發起集體休假活動,事後多人被記過、記曠職,事後進入訴訟流程,直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前,工會皆勝訴,但近日,最高行政法院改判工會及員工敗訴確定。究竟雇主能否限制受雇人於特定期間不得休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