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社區規約自訂罰則可以嗎?(下)
究竟能不能在社區規約內自訂罰則呢?近期即有法院判決採認同見解。有社區在規約內規定「若有拒絕擔任委員,需支付職務辭讓金5,000元整」,原本在一審時法院是採了「無效說」的見解,但案經上訴後卻逆轉改判有效,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究竟能不能在社區規約內自訂罰則呢?近期即有法院判決採認同見解。有社區在規約內規定「若有拒絕擔任委員,需支付職務辭讓金5,000元整」,原本在一審時法院是採了「無效說」的見解,但案經上訴後卻逆轉改判有效,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現今住房形態已從單人獨棟變成集合住宅,但大家住在大樓社區除了怕有惡鄰之外,還會遇到的麻煩事情之一可能就是「輪到當管委會委員」了!如果社區規約規定「不當委員就要罰錢」,這樣的規定真的合法嗎?
實務上,土地共有人以多數決出賣土地時,有時少數共有人會將其應有部份設定抵押權來阻撓。但是,不少情況是無債權的虛假抵押權,多數共有人難道沒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