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砸毀律師事務所的玻璃門只會構成毀損嗎?

按刑法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751號判決(原判例 )認為:「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又所謂恐嚇,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755號、112年度上易字第676號判決參照 )。所以,恐嚇的方法並沒有一定限制,只要有讓對方產生畏怖心,並讓對方知道將對其加以惡害即可。砸毀事務所雖然是對物毀損,但是此種在對方營業場所破壞的行為(即俗稱的砸店),破壞該店家內器具之舉動,客觀上已足以將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旨傳達予場所業主,而讓業主得知有警告之意,當然構成本罪的恐嚇行為。

【刑事】愛車遭他人塗滿黃油,真的無法可管嗎?

就刑法上毀損罪之要件來看,按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而毀損罪要件之行為是「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以司法實務歷來的見解來看,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47年度台非字第34號判例參照)。而其中所謂毀棄,指毀滅、拋棄而消滅物之全部效用或價值之行為;所謂損壞,係指改變物質之形體而減損物之一部效用或價值之行為;至致令不堪用,則係指未變更物之形體,而消滅或減損物之全部或一部之效用或價值之行為而言。

故意棄標或不取貨,小心被以間接毀損起訴!

地檢署起訴的案由,通常都是用刑法各「章」的名字,所以這邊所謂以「毀損罪」起訴,其實是在講刑法第三十五章的章名「毀棄損害罪」。然而,除了最常見的刑法第354條之外,還有一條躲在他後面,一般不太能理解其究何所指的刑法第355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這一條又可簡稱為「間接毀損罪」。

惡作劇刮花別人愛車,小心觸犯刑法毀損罪

心愛的車子被刮花,相信是很多車主都有的經歷。尤其是整晚停在開放式的路邊停車格,一大早要出門時發現車身傷痕累累,真是會讓人抓狂!當然有時候,車主開車、停車過程中不小心,也會造成車身烤漆的傷痕。但如果是故意去刮花別人的愛車,那小心,這行為可是會觸犯刑法的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