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高利貸還債超過法定利息部份可以抵掉本金債務嗎?
依據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再依據民法第323條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這時有個問題:假設債務人每月連本帶利還錢,利息部份可能還到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五,這時所還利息超過法律規定法定利息的部份,可以算是清償本金嗎?
依據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再依據民法第323條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這時有個問題:假設債務人每月連本帶利還錢,利息部份可能還到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五,這時所還利息超過法律規定法定利息的部份,可以算是清償本金嗎?
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裁判意旨參照)。而借名登記契約,實務上通常是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委任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