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涉犯未達一億元之一般洗錢罪,到底可否易科罰金?
實務上很常見到,犯罪行為時點在修法前,但裁判時點在修法後的問題。這就會涉及到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按刑罰之從舊從輕原則,於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換言之,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才有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主義規定之適用…
實務上很常見到,犯罪行為時點在修法前,但裁判時點在修法後的問題。這就會涉及到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按刑罰之從舊從輕原則,於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換言之,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才有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主義規定之適用…
各位讀者看新聞的時候,可能會看到以下標題《男子討債砍死友人 與家屬和解獲輕判9年》、《詐領加班費1172元被抓包 台南清潔隊員情堪憫恕獲緩刑》、《男子收3.4公斤K他命 法官認已有悔意緩刑5年》,為什麼上述新聞裡的被告可以獲判比法定刑還要低的刑度呢?原來依刑法(下同)第66條本文規定,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再依第67條規定,有期徒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以第278條第1項重傷罪為例,重傷罪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減輕其刑事由的話,法院須在2.5年(5年/2)以上6年(12年/2)以下此一區間定出被告之宣告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