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不實之加倍懲罰性賠償案例

最近有個懲罰性賠償金的判決,值得注意。某社區預售屋建案,建商預售廣告文宣有健身房、空中花園、交誼廳、棋藝室等等,交屋時候卻未見該公共設施。建商在廣告文宣中標示規畫健身房、交誼廳及棋藝室等,雖然建商解釋公設是無償贈與客戶,沒有施作義務,還抗辯有權依契約條款變更設計。不過,法院認為未提供應有的公設,要賠償住戶減少價值的損失。更特別地,高院認為建商明知頂樓工程核准圖不包括交誼廳、健身房及棋藝室等公共設施,卻在文宣頂樓公共空間美化示意圖標註,因此判令應賠損害再多一倍的懲罰性賠償。建商若故意不提供契約或廣告所說的公共設施,得依消保法規定判決加計損害一倍之懲罰性賠償。

健身中心簽約應注意事項

近年來健身風氣興起,造就相關產業十分競爭,健身中心更是一家一家的開,也因此健身中心的業務或教練更是積極拉客人入會。除了少數是以計次或計時的方式收費外,大多數的健身中心都是一次簽訂為期一年以上的合約,所以簽約前千萬要仔細看清楚,並注意以下的幾個重點!若因一時沒想清楚就在教練或業務的三寸不爛之舌推銷之下簽約,事後仔細想想就反悔了,處理上就會比較麻煩了。

個人交易行為,就沒有七天鑑賞期嗎?

相信讀者們對於「七天鑑賞期」一點也不陌生,因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有明文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因為這個規定,有部分消費者認為,從事任何的非實體店面交易,賣家都應該秉持著七天退貨的原則,處理後續商品的瑕疵問題。但是,真的是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