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債權人可否對債務人之拋棄繼承之繼承人強制執行呢?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且依民法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假若個案上,債權人之債務人過世了,繼承人將繼承債務人之一切權利義務,因此,原則上債務也會由債務人之繼承人承擔,但是若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則不生繼承效力,當然也就不用承擔債務了。不過,現在有一個問題,如果債務人生前曾經將財產贈與給繼承人,但是繼承人之後「拋棄繼承」,債權人可否主張繼承回溯效力,要求繼承人吐回債務人贈與之財產,而予清償債務呢?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且依民法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假若個案上,債權人之債務人過世了,繼承人將繼承債務人之一切權利義務,因此,原則上債務也會由債務人之繼承人承擔,但是若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則不生繼承效力,當然也就不用承擔債務了。不過,現在有一個問題,如果債務人生前曾經將財產贈與給繼承人,但是繼承人之後「拋棄繼承」,債權人可否主張繼承回溯效力,要求繼承人吐回債務人贈與之財產,而予清償債務呢?
有一新聞案件指出,某房姓老榮民,單身在台灣,並沒有繼承人,因為其長期受軍中同袍兒媳黃女士照顧,所以生前透過代筆遺囑方式,要把自己的存款贈與給黃女士。但是,因為代筆遺囑的格式不對,擔任房姓榮民遺產管理人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主張遺囑無效,所以黃女士就打官司了。在這個案例的爭議點,就是在於遺囑是否有效?若遺囑無效,可否轉換成其他有效的贈與契約呢?
一個人和寵物相伴生活,可以自由自在、無牽無掛,但是寵物託付終生給主人,主人對於寵物來說,應該要有照顧牠們到善終的責任,否則怎麼能稱之為相愛呢!當我們想要寵物陪我們度過人生時,我們也應該報以相對回饋,這不單單只是平常餵牠們吃飽就滿足的事情,如果有一天獨居主人過世了,沒有事先安排寵物的照顧,這樣的「遺寵」,可能沒有「遺愛」卻變成「遺礙」!
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有經驗的代筆寵物遺囑律師,會與長者進一步的溝通與討論,並事先提供公證人相關資訊,以利遺囑公證作業,且合於當事者最佳利益,包括寵物遺囑的有效性及可執行性等作確認,進而完成寵物遺囑。
名人陳文茜養過許多毛小孩,新聞報導指出,她於得知罹癌後而預立遺囑為小孩安排後續照顧,類似這種寵物託孤之事,隨著社會環境變遷,相信會愈來愈常見。而以遺囑來應對主人過世後寵物照顧之事,吾人稱之為寵物遺囑,顧名思義,就是寫遺囑來安排身後的寵物照顧事宜。其中,有一種具體作法叫「附負擔之遺贈」(註:民法第1205條:「遺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白話來說,就是將遺產贈與他人,他人有義務拿遺產來照顧自己的寵物。如何以附負擔之遺贈來照顧毛小孩,有幾點應討論的問題:
高齡長者在預立寵物遺囑時,若沒有繼承人的情況,立遺囑人可自由完全處分其遺產,參考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但是,高齡長者就算獨居,若還有繼承人的情況下,不見得可以將全部的遺產,以遺囑方式全部贈與給特定人或機構來照顧寵物,除了繼承人有喪失繼承權的情形,高齡長者才有可能將全部遺產處分分配出去,而一點都不分配給繼承人。
台灣明年要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每五個人當中會有一位老人,因此預寫遺囑也會愈來愈普遍,但是如果沒有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來寫遺囑,則可能變成無效遺囑,這樣心想就不能事成了。依民法規定有五種可以立遺囑的方式: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其中自書遺囑最簡單,原則上自己找張紙拿隻筆寫上「遺囑」兩個字,然後把想要表達的遺囑全文寫好再簽名,就完成了。
依據民法規定,被繼承人就算寫遺囑要將遺產全部給某人,他的法定繼承人還是有可能會有特留分可以繼承的。依據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換句話說,自己過世後,就算不想要給子女一毛錢,可能還是不行的。此外,參照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近期詢問遺囑製作的民眾明顯增多,本所針對各類遺囑的文章已寫過多則,建議讀者可以查閱相關內容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