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可以要求抄錄影印公司的帳冊資料嗎?
很多人會選擇買股票來配置資產,相對於最穩定的定存,或是高風險的衍金商品,股票算是略有風險、但收益可能較定存高的投資目標。要了解公司能否獲利,財務報表是個很重要的資訊來源,依照公司法第210條規定,股東或是債權人都可以閱覽歷次的股東會和財務報表,如果股東想要更進一步,請求閱覽公司全部的帳冊,法院應該允許嗎?
很多人會選擇買股票來配置資產,相對於最穩定的定存,或是高風險的衍金商品,股票算是略有風險、但收益可能較定存高的投資目標。要了解公司能否獲利,財務報表是個很重要的資訊來源,依照公司法第210條規定,股東或是債權人都可以閱覽歷次的股東會和財務報表,如果股東想要更進一步,請求閱覽公司全部的帳冊,法院應該允許嗎?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07年12月19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3452331號函:「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上市(櫃)期貨商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20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實收資本額未滿新臺幣20億元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起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但前開金融業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持有發行全部股份者,得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彌補虧損、改善財務結構,引入活水,常見「先減資再增資」之財務操作,是先透過形式減資,將所生虧損直接轉由股東承擔,同時辦理新資金挹注。公司法第168條之1規定:「公司為彌補虧損,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有減少資本及增加資本之必要者,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決議。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依前項規定提請股東臨時會決議時,準用之。」亦即,公司為彌補虧損之減資案,在董事會決議進行後,仍須經過監察人查核並出具報告書及公司股東會普通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