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院裁定監護宣告後,監護人可陳報對受監護宣告人之債權嗎?

「人要走了,大家就開始搶錢了!」這是一句值得深思又細思極恐的話。當成年人有重大傷病致喪失意思表示能力時,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刑事】從男嬰遭保母虐死看居家式托育服務問題

所謂保母,在我國法上的正式名稱係「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托育人員」),係由受託兒童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提供兒童於居家環境中之收費托育服務。其服務類型又可區分為「在宅托育服務」、「到宅托育服務」。前者係指托育人員受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委託,在托育人員提供托育服務登記處所提供之托育服務;後者則係指托育人員受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委託,至兒童住所或其他指定居所提供之托育服務。

未受監護宣告的「大小孩」可與父母成立監護契約嗎?

監護制度大致分為「未成年人之法定監護」、「成年人之法定監護」及「成年人之意定監護」。民法第1091條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這是民法對於未成年人所設之監護保障規定,自該條以下設有未成年人之法定監護、遺囑指定監護、受監護人最佳利益原則、監護人代理權、監護人注意義務及監護人之選定與改定等重要事項,然從明(112)年初開始,18歲即為成年,也就是不再適用民法「未成年人之法定監護」等規定,然而18歲之人,雖然被新修正之民法認為有完全行為能力,是法律認定的成年人,但事實上,仍有許多在18歲到23歲年齡區間的「大小孩」,難謂可以獨立自主,尤其在自身權利義務的思考與決策,或許仍有監護人協助之必要。

夫妻離婚後,什麼情形可以改定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人?

在協議離婚的情形,通常都會先約定好誰來負擔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在這樣的情形,父母雙方往往沒有爭議。相對而言,在裁判離婚的情形,通常都會一併聲請法院來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由哪一方行使負擔,這時候法院是依據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來判斷,不是父母自己說得算。那在協議好或法院決定好了以後,能不能變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