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提告父母返還過年紅包壓歲錢案例
最近,中國大陸有個有趣的判決,案例事實大略是父親把孩子壓歲錢紅包拿去保管不還給小孩,小孩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父親「還錢」!
新聞報導指出,大陸江蘇有對兄妹,因為父親把他們的壓歲錢紅包給保管了,叫他交出來還不還,結果就告上法院,法院判決父親必須限期返還。根據報導,這位周姓男子與吳姓女子婚後育有一對十多歲子女,周姓男子與吳姓女子離婚後,子女均由吳姓女子撫養。2020年1月間,周姓男子以代為保管名義將兩名子女合計人民幣16,800元的壓歲錢拿走。兩兄妹此後多次要求父親返還自己的壓歲錢,但父親都以各種理由拒絕,13歲的兄妹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父親返還兩人壓歲錢。法院近日判決,根據大陸「民法典」及「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父親必須分別返還兒子和女兒人民幣8,000元和8,800元的壓歲錢。
判決指出,兩名原告長輩在春節期間按民間風俗習慣給付兩名原告的壓歲錢,符合「民法典」關於贈與的法律構成要件,該贈與行為合法有效,案涉的壓歲錢應分別屬於兩名原告合法的個人財產。兩名原告是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兩名原告的父親與母親是兩名原告的法定監護人,均有保護兩名原告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職責。但兩名原告的母親與被告離婚後,兩名原告由母親直接撫養,現兩名原告經其母親同意向被告索要其個人財產即壓歲錢,被告應及時予以返還,由兩名原告的母親予以監管。被告經兩名原告催要卻久拖不予返還,已侵犯兩名原告的合法權益。
其實在台灣,父母親也會保管子女過年紅包壓歲錢,雖然這些錢原封不動由父母親占有保管,但這些錢的所有權仍歸屬子女,只有在特殊情況,父母才有決定使用權。依民法第1087條:「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長輩給的壓歲錢紅包,就是孩子的特有財產。再依民法第1088條第1項:「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不過,除卻所有權的概念,基本上為了保護教養子女,父母是可以使用這些紅包啦!但是,是為子女之利益才能使用處分喔,例如:拿這些錢去給孩子補習之類的。 總之,中國大陸前述孩子向法院要求父親返還紅包的案例,可能比較特殊,畢竟父母還是有保護教養子女的責任與義務,但是如果父母親貪圖子女紅包而占著不還,並非為子女利益,這樣的父母就要好好檢討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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