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搬運薯條致死,麥當勞遭判賠472萬元

隨著人權保障的重視,勞工意識也逐漸浮出檯面,不再被資本主義的影子所遮蔽,因此職業災害一直以來都是勞工群體所注重的議題,職業災害的爭議層出不窮,其實就是因為勞工的損害很難與業務行為連上線,白話而言,就是法律要求〝所生的災害與勞工執行業務間要有相當因果關係〞,而因果關係又是個很容易淪為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概念,所以很難證明,但在法律層面上還是會要求職務與災害間之關聯性,以免使雇主補償範圍無限上綱。

員工搬運薯條致死,麥當勞遭判賠472萬元 2

新聞報導一名25歲男子於麥當勞工作,負責冷凍食品的進出貨及油炸雞塊、薯餅,及嫩煎鮮肉餅等業務,事發當日,其於短短40分鐘內共計60次,搬運了將近1.1公噸的薯條及薯餅進入冷凍庫,冷熱交替高達48次,低溫暴露時間累計長達29分14秒,最後暈倒於冷凍庫中,經送醫,於四個多月後離世。首先,會有疑問,沒有當下死亡,那死亡結果還可以與業者搭上線嗎?進而討論,難道縱使是正常的業務內容,員工於工作期間發病雇主也要負責嗎?

勞動基準法並沒有明確指出何謂職業災害,但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將職業災害以文字方式表達為: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再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而法院通常認定是否為職業災害,會委由專家鑑定作為職業災害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元素,畢竟術業有專攻,法院專長是法領域而非醫學,本件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初審、勞動部爭議審議複審,都有送請職業醫學專科醫師審查,結果均認定為非職業災害,但法院最後採信的是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職業及環境醫學科醫師的診斷,原因是因為高醫大的判斷是將死者當天工作情形均納入考量所為的統計及說明,故較為可信。值得慶幸的是,法院還是有依自身法律專業去認真判斷,並沒有因為是職災單位的專家所製作的鑑定結果,就一股腦兒的相信及採用,簡言之,就勞工所受之職業病,是否與其執行勞務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民事法院法官有獨立審判的權限,不受行政機關認定事實之影響,所以,即使是勞動部所出具的意見書,也未必為最終結果。

另外,進出冷凍庫是再正常不過的社會活動,難道員工一旦出事,雇主一律必須為賠償嗎?其實,是不是職災與工作環境、內容合法與否無關,僅看這個災害是否因職業所致而已,因此,勞動基準法是明文〝補償〞非〝賠償〞,且為有限度的補償。雖然本案判決業已指出麥當勞違反法令事項是0項,就是麥當勞一切合法,但是因為麥當勞未盡監督責任,即督促員工穿著禦寒衣物進出冷凍庫,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被推定與有過失,還是判定雇主麥當勞應負七成之過失責任,而應為賠償,據此,由衷的建議雇主還是要重視職業環境安全的措施建置,俾以預防、降低職業災害的發生機率,才能一勞永逸!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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