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子孫與嫁出後的女兒是否能擔任祭祀公業派下員?

祭祀公業經內政部的定義為「前清或日據時期先民離鄉背井之際,為懷念其原鄉祖先,而由子孫集資購置田產,以其收益作為祖先祭祀時之備辦及聚餐費用」,又所謂派下員,按祭祀公業條例的定義是指「祭祀公業的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祭祀公業在學理及實務上一直是充滿討論空間的議題,從祭祀公業本身的法律地位到祭祀公業財產的歸屬,無不有討論與分析,本篇則聚焦至最近釋憲實務上所探討的爭議,女性子孫是否得擔任祭祀公業的派下員;更進一步的問題,嫁出去的女兒是否如同傳統俗諺所說,如潑出去的水一樣,屬於外人而不能擔任祭祀公業派下員呢?

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法律座談會的九項共識

有關行政訴訟法律見解,高等行政法院在111年3月14日至16日舉行法律座談會,司法院新聞稿指出,該座談會多項爭議法律事項經討論後,有九項獲得共識,這樣以後進行行政訴訟時,比較不會產生歧異性的結果,而讓人民無所適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