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之侵權行為求償時效問題

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侵權行為時效分為知否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來決定時效的長短,若知道誰是加害人,則從得請求賠償時起算二年,若不知的話,則時效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