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論米其林星級餐廳因客人遲到五分鐘沒收全額7,600元訂金之法律適用

訂金也是屬於民法定金的一種,自然也有民法第247條的適用,又從第2款的事由來看,如果是可歸責於付訂金當事人之事由,而導致不能履行,定金是不得請求返還的。套用在這個案例上,消費者如果因為「遲到」此一事由而導致餐廳無法與其成立服務契約,自屬可歸責於付訂金當事人的事由,不得請求返還,且再從該餐廳的訂位須知中說明表示:「若於5日內(用餐日前1日起算)或當日臨時取消、當天未抵達用餐者,或當日因遲到未全員到齊者,餐廳有權取消其訂位,並收取費用每人$3,800元。」,該費用應為當事人就定金之收受有特別約定的定金,既然都有個別約定了,那自然訂位的消費者也必須遵守該約定。

磯勢拒絕米其林評鑑之第一審判決結果?

新聞報導指出,知名日本料理餐廳「磯勢」拒絕米其林上門評鑑,要求其不得派評審員至至磯勢用餐、評鑑,也不得在米其林指南上評鑑或推薦磯勢。不過,米其林拒絕了,磯勢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