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一屋二賣之損害賠償請求金額是否包含已付價金及土地增值稅?
有某A不動產市價行情500萬元,屋主為乙,乙需款孔急,打五折即250萬元賣給甲,甲乙簽定買賣契約,並約定買方給付頭款後,賣方應先辦理過戶,於過戶完成三日內給付尾款辦理交屋。如賣方有拒絕給付、給付不能等違約情事,賣方須支付買方已付價金同額之懲罰性違約金。甲支付頭款100萬元給乙後,乙認為賣太低,反悔不賣,把A不動產以500萬元一屋二賣給丙。問:甲向乙請求給付不能損害賠償之範圍,是否包含已付價金100萬元?
有某A不動產市價行情500萬元,屋主為乙,乙需款孔急,打五折即250萬元賣給甲,甲乙簽定買賣契約,並約定買方給付頭款後,賣方應先辦理過戶,於過戶完成三日內給付尾款辦理交屋。如賣方有拒絕給付、給付不能等違約情事,賣方須支付買方已付價金同額之懲罰性違約金。甲支付頭款100萬元給乙後,乙認為賣太低,反悔不賣,把A不動產以500萬元一屋二賣給丙。問:甲向乙請求給付不能損害賠償之範圍,是否包含已付價金100萬元?
按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白話而言,背信罪之成立,須有「1. 為他人處理事務。2. 故意『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故意『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3. 違背行為人任務之行為。4. 導致有損害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之事實。」
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