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為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會喪失繼承權?
社會上有很多不孝的子女或是繼承人,長輩或許不希望此種繼承人繼承他的遺產,但縱使長輩先立遺囑,決定將遺產全部由其他繼承人繼承,仍然會有特留分的問題(民法第1223-1225條),未遭遺囑指定繼承的繼承人仍可以取得一定數額的遺產,此時被繼承人或許可以試著讓此種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社會上有很多不孝的子女或是繼承人,長輩或許不希望此種繼承人繼承他的遺產,但縱使長輩先立遺囑,決定將遺產全部由其他繼承人繼承,仍然會有特留分的問題(民法第1223-1225條),未遭遺囑指定繼承的繼承人仍可以取得一定數額的遺產,此時被繼承人或許可以試著讓此種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依民法第1077條第1項前段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基本上,親生子女給別人收養後,親生父母子女的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就停止了。
最近,有一件子女爭產主張遺囑無效的新聞案例。
某楊女士多年前中風後失智,後來過世留有近千萬元遺產,原本應由三子女繼承遺產。不過,其中二名子女表示母親生前預立遺囑,近千萬元遺產遺囑指定歸屬該二名子女。
夫妻結婚,雙方可能在婚姻期間賺了很多錢。於是,當夫妻離婚時,會有如何分錢的問題?就是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