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室內裝修定型化契約新規介紹
臺灣室內裝修市場的法律規範相對模糊,過去內政部雖有頒布「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承攬契約書範本」,但本質上僅供參考。有時候,因為契約記載模糊,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往往還是只能依據民法承攬節的條文來主張權利,但民法條文較為抽象,對於裝修工程中特有的付款進度、施工程序及專業責任較缺乏細緻的規範…
臺灣室內裝修市場的法律規範相對模糊,過去內政部雖有頒布「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承攬契約書範本」,但本質上僅供參考。有時候,因為契約記載模糊,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往往還是只能依據民法承攬節的條文來主張權利,但民法條文較為抽象,對於裝修工程中特有的付款進度、施工程序及專業責任較缺乏細緻的規範…
訂金也是屬於民法定金的一種,自然也有民法第247條的適用,又從第2款的事由來看,如果是可歸責於付訂金當事人之事由,而導致不能履行,定金是不得請求返還的。套用在這個案例上,消費者如果因為「遲到」此一事由而導致餐廳無法與其成立服務契約,自屬可歸責於付訂金當事人的事由,不得請求返還,且再從該餐廳的訂位須知中說明表示:「若於5日內(用餐日前1日起算)或當日臨時取消、當天未抵達用餐者,或當日因遲到未全員到齊者,餐廳有權取消其訂位,並收取費用每人$3,800元。」,該費用應為當事人就定金之收受有特別約定的定金,既然都有個別約定了,那自然訂位的消費者也必須遵守該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