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罪(肇事逃逸罪)的新修正規定

近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第185-4條的修正案,為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過去肇事逃逸行為,一律論以一年以上有期徒刑過重,動輒要將被告論以自由刑之不合理,修法後降低刑度,未來就算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未留在現場,也未必就一定要被關。

駕駛故意撞人後逃離,構成肇事逃逸罪嗎?

某駕駛為逃避警察攔檢,故意撞了執勤員警後跑掉,被檢察官起訴「傷害罪、妨害公務罪、肇事逃逸罪」,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成立妨害公務罪與傷害罪,但是逃逸部份判決無罪。不小心撞傷人跑掉構成肇事逃逸罪,為何故意撞傷人跑掉不構成肇事逃逸罪呢?那用車輛當殺人工具的撞擊行為或無過失車禍,是否都算是「肇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