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罪(肇事逃逸罪)的新修正規定
近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第185-4條的修正案,為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過去肇事逃逸行為,一律論以一年以上有期徒刑過重,動輒要將被告論以自由刑之不合理,修法後降低刑度,未來就算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未留在現場,也未必就一定要被關。
近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第185-4條的修正案,為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過去肇事逃逸行為,一律論以一年以上有期徒刑過重,動輒要將被告論以自由刑之不合理,修法後降低刑度,未來就算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未留在現場,也未必就一定要被關。
某駕駛為逃避警察攔檢,故意撞了執勤員警後跑掉,被檢察官起訴「傷害罪、妨害公務罪、肇事逃逸罪」,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成立妨害公務罪與傷害罪,但是逃逸部份判決無罪。不小心撞傷人跑掉構成肇事逃逸罪,為何故意撞傷人跑掉不構成肇事逃逸罪呢?那用車輛當殺人工具的撞擊行為或無過失車禍,是否都算是「肇事」呢?
很多人知道車禍撞到人,要留在原地等警察來,但如果自認沒有過失,可以直接開車離去嗎?最近南部有個警察就這樣做了。
有關交通車禍傷亡的肇事逃逸案件,過往經常因為被告無肇責或不知發生車禍離去現場,仍被認定構成肇事逃逸犯罪,引發爭議。因此,乃由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77號解釋,以化解相關爭議。針對無肇責而離開現場者,不見得構成肇事逃逸罪。
駕駛汽車故意撞傷他人,然後逃逸。請問:是否成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實務上有肯定說、否定說、折衷說。
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目前肇事逃逸罪的刑法條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