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無人受傷亡而離開一定會被吊扣駕照嗎?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肇事無人受傷亡而離開一定會被吊扣駕照嗎?先說結論:不一定。

【刑事】故意規避AI車牌辨識計費構成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

現在許多停車場使用AI車牌辨識機制管理,出入口未設置柵欄,而是採用智慧車格,車輛停進格內才會開始計費。有貪圖小利的民眾鑽漏洞,刻意將車輛停在車格外的周轉空間,由於系統感應不到車輛,便不會啟動計費程序,用這種方式「免費停車」。為了防堵漏洞,停車場業者曾在周轉空間放置三角錐,但又被民眾移走,效果相當有限。故意這樣停車佔人家便宜的人,難道不算是一種犯罪嗎?

【刑事】超派鐵拳暴打麻椅,是傷害還是殺人未遂?

關殺人未遂與傷害的區別,參照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403號判決意旨:「按殺人未遂罪之成立,以有戕害他人生命之故意,著手於刺殺之實行而未發生死亡之結果為要件。故行為人是否具有殺人之故意,加害時所用器具,被害人受傷多寡以及受傷部位是否為致命之處,有時雖可藉為認定有無殺意之心證,但究不能據為絕對之標準,尚須就行為人主觀犯罪認識與客觀犯罪事實,參酌社會上一般經驗法則論理為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92號判決意旨:「又殺人未遂罪之成立,以有戕害他人生命之故意,著手於刺殺之實行而未發生死亡之結果為要件。故殺人未遂與傷害之主要區別端視行為人之主觀犯意,而行為人於加害時,有無殺意或僅具傷害故意,應參酌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客觀環境,如行為人因何原由逞兇,行為當時之手段是否猝然致被害人難以防備,攻擊時之力勁是否猛烈足資使人斃命,及攻擊所用之器具、攻擊部位、次數、用力之強弱、被害人受傷之部位、程度等情況予以審認。」。

交通事故逃逸罪(肇事逃逸罪)的新修正規定

近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第185-4條的修正案,為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過去肇事逃逸行為,一律論以一年以上有期徒刑過重,動輒要將被告論以自由刑之不合理,修法後降低刑度,未來就算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未留在現場,也未必就一定要被關。

法院執行公務也有國賠責任?

很多人都知道台灣有《國家賠償法》,讓政府機關於公用設施的設置或是公務員執行職務,在一定情況下造成人民損害的時候,由法院判決機關要負擔賠償責任,但法院本身也是政府機關的一員,法院有可能也要負國賠責任嗎?法律上是可能的,最近屏東地方法院就被別的法院認為在民事執行程序上有瑕疵,要負擔國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