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故意規避AI車牌辨識計費構成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
現在許多停車場使用AI車牌辨識機制管理,出入口未設置柵欄,而是採用智慧車格,車輛停進格內才會開始計費。有貪圖小利的民眾鑽漏洞,刻意將車輛停在車格外的周轉空間,由於系統感應不到車輛,便不會啟動計費程序,用這種方式「免費停車」。為了防堵漏洞,停車場業者曾在周轉空間放置三角錐,但又被民眾移走,效果相當有限。故意這樣停車佔人家便宜的人,難道不算是一種犯罪嗎?
現在許多停車場使用AI車牌辨識機制管理,出入口未設置柵欄,而是採用智慧車格,車輛停進格內才會開始計費。有貪圖小利的民眾鑽漏洞,刻意將車輛停在車格外的周轉空間,由於系統感應不到車輛,便不會啟動計費程序,用這種方式「免費停車」。為了防堵漏洞,停車場業者曾在周轉空間放置三角錐,但又被民眾移走,效果相當有限。故意這樣停車佔人家便宜的人,難道不算是一種犯罪嗎?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79號刑事判決意旨:「原判決援引本院判決先例,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係指長成之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經乾燥後適合於施用之製品而言,故對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 ,以人工方式予以摘取、蒐集、清理後,再利用人為、天然力或機器設備等方法,以風乾、陰乾、曝曬或烘乾等方式,使之乾燥,亦即以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使之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均屬製造大麻毒品之行為,因認本件上訴人為供己用而培植大麻成株,並以剪刀採收大麻花,將之置放於冷氣房內,俟之自然風乾後施用,應論以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罪責。」
近期知名混油案當事人受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但檢方計算殘餘刑期後送矯正署重新核算假釋,而矯正署發現他先前的服刑時間已高於假釋門檻,且仍符合假釋要件,因此認定他無須再入監執行。檢方據以聲請台中高分院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多數人會有疑問,為何法院已裁定有期徒刑,受刑人卻不用入獄呢?
讀者如果看過刑事判決的話,可能會看過以下判決主文「戊○○犯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又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又犯妨害自由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也就是法院判決被告多個罪名有罪,分別諭知刑期,最後再合併定出刑期。上述情形稱為「數罪併罰」,依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法院分別諭知的稱為「宣告刑」,最後再合併定出的稱為「應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