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司法院大法官們:釋字第805號解釋

三級警戒期間,雖然不少法院的個案都暫時不開庭,但掌管憲法解釋與法律解釋的大法官們,仍然有開會作成解釋。近日,大法官又做成的釋字第805號解釋,宣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與相關規定,未給予被害人有到庭陳述的機會,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權益的意旨,要求各機關應該在解釋後二年內修政。

司法院釋字第792號解釋:以營利為目的購入毒品就構成販賣毒品既遂罪?

從前,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刑事判例稱:「……販賣鴉片罪,……以營利為目的將鴉片購入……其犯罪即經完成……」、67年台上字第2500號刑事判例稱:「所謂販賣行為,……祇要以營利為目的,將禁藥購入……,其犯罪即為完成……屬犯罪既遂。」

毒品罪太重,違憲!

大法官今天做成釋字第790號解釋,宣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第12條第2項之罪,最輕本刑五年以上,違反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應於解釋後公布一年內修正,如果未修正,法院可以直接將法定刑減半。是近年來又一個依照比例原則,宣告刑法刑度太重的解釋。